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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0

從〈勞基法〉看戒嚴一代的勤勞經濟觀

蔡總統上台後二修〈勞基法〉過關。二次修法放寬了勞動條件,並對過去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加以明文化,如61改為122(得連續要求上班12天);放寬休息日加班酬勞計算;週工作時數從46延長為54小時;加班可換遞延補休,兌換比例卻不一致;休息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不考慮交班與交通時間;將勞工的同意,委以虛幻的勞資協議等。結果是:在彈性的名義下,明顯對資方的操作上有利。此次修法的爭議比第一次更激烈,其來有自。


相對於資方本享有各種減稅、專案補貼等手段,原本是以設置最低勞動條件,來保障與提升勞工權益的〈勞基法〉,在拼經濟的前提下,卻變成給資方的彈性。新法剛通過,金融業基層人員即抱怨:週工作時數的現狀已達頂標46小時,已被延長為54小時。資方用起彈性,顯然非常迅速。

根據OECD統計東亞勞工平均年工時:南韓2113小時;新加坡2366小時;香港2296小時;台灣2034小時,即便先進經濟體的日本,勞工的年工時仍為1713小時。相較於全球1915小時和亞洲2154小時,可知:東亞的勞動型態有「加班拼經濟」的傾向。[1] 日本伴隨著去年電通、NHK等公司職員過勞死事件,決定縮短工時,推廣「周休三日」、週五下午強制提早下班等制度。

東亞人民生來就愛工作嗎?

Max Weber所著《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闡釋了勤勞、文化(宗教)與經濟發展的關係。作者認為西歐國家之所以有經濟優勢,主要原因是新教地區的新教倫理—強調「自願勞動」、「節制消費」,從而能「累積資本」。1905Max Weber提出「新教倫理」,是伴隨19世紀下半起世界進入工業(機械)文明,世界重心已從歐洲轉向大英帝國,又要再度轉向美國的重要關口。Max Weber在替中世紀歐洲宗教革命寫了續篇之外,也替普魯士的崛起提供理論基礎。

台灣在1980年代忽然流行起世紀初Max Weber的「新教倫理」,不是沒有緣由。它適時的給經濟起飛的台灣提供了養分,為喪失國際地位的挫折提供經濟慰藉,更賦予台灣執政者長期實施戒嚴的正當性。當年學者在台韓港星新興經濟體(四小龍)中,依Max Weber的樣,畫了葫蘆找出勤勞因素,並將東亞盛行的儒教文化比擬為新教倫理,以便合理化東亞的威權主義政府為何能有較高的經濟發展。

遺憾的是,自願勞動、節制消費為手段,達成累積資目的,是個體經濟的範疇。關鍵是:個體雖然可以因此累積資本,但因節制消費,銷售與生產必然受限,從而產生停滯的惡性循環。因此,勞工既是生產要素,也是消費要素,這雙重身分必須以總體經濟的角度來觀察與理解,才能掌握:勞工原來是企業衣食父母

總體經濟的關鍵在於流通它鼓勵若每人能多花一塊錢,透過乘數效果,社會整體就可能多賺好幾倍。這樣,透過消費來帶動收入,形成一個正向的循環。它講求的是:消費者(勞工)有錢、有時間花錢

在〈勞基法〉修法紛擾後,謝金河在臉書上轉述一計程車司機的自豪:他們都是每天工作16小時;回家倒頭就睡也很健康;過勞的都是愛喝酒、上夜店等等,結論是:這一代年輕人怕吃苦。謝金河說「所謂禮先求諸野,今天他的一席話對我撞擊很大。」不客氣的說,計程車司機的自豪只是匹夫之勇,而謝金河的默然,則是不察個經與總經先天上的不同—日操冥操身體還健康,其他人的不健康是自找的(這是以偏概全);回家倒頭就睡(雖可以累積個人存款,卻萎縮了整體消費);累積存款又無時間消費(最後就是拖垮經濟或買房,使不動產一枝獨秀,並阻礙資本流動)。

另外例子是柯文哲以「嗡嗡翁」自豪,它源自於軍國主義時代日本精神勝利法的遺緒,也是當時日本醫生養成的慣例。柯文哲的進步主張,其實只是實用主義,醫師自豪超時工作多半只是與計程車司機相同的匹夫之勇。

〈勞基法〉爭議的背後,顯示的是台灣真正的危機—成長於戒嚴教育,習慣於標準答案的一代,現在是45-80歲,正是社會棟梁,或為執政者。無論扁、馬、蔡、賴,柯文哲、謝金河,甚至計程車司機等,都是這一代的「產物」。他們拙於探討「現象原因解決方案」間連鎖關係,僅依據道德或成長慣性選擇政策、頂多漸進修改或拼量。因此,他們無法察覺自己施政的矛盾:一方面只管生產不管消費,無視總體經濟的生產與消費的互賴性;一方面揭櫫創新、綠能、人工智慧等目標;一方面卻以過去而非未來、以工業而非網路時代的標準、以勤勞(量)而非效率(質)等視點來理解時代,並據以規劃台灣經濟。

戒嚴的一代正在掌權,除了著重在量—給強勢的資方工時彈性,拉長工時緊縮勞動條件外,還會什麼?這才是台灣經濟停滯的最大病灶。

從〈勞基法〉看戒嚴一代的勤勞經濟觀

6 則留言:

  1. 我支持母語寫作。但是台灣人若有卡好e5英語教學環境及方法,脫離惡劣e5工作條件就無困難。
    也許使用英語e5馬來西亞、新加坡,值得觀察比較。
    下面影片是日本人做例,去澳洲開業,就毋免做「勤奮」e5日本人。
    澳洲開壽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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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雖說英美是判例法國家,而我國是大陸法系同戰敗國德日是實訂法國家,
    也就是戰敗國制定法律而由戰勝國來解釋。(台灣早期最高法院法官被指派到德國研修司法)
    台灣的基本法是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判例也認為ROC憲法是凍結的狀態)。而我國沒有憲法法庭能推翻這些判例。
    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調解先行,其功用在於令法律沉默,及掩蓋訴訟權。
    勞動基準法制定修改迄今,尚未有判例支持這部法律業已生效(尤其在於非法解雇)。
    當一部法律保障你有1的權利,而實際上你只有0.8的時候,
    你主張1的權利而失敗,那末連應有的那0.8也無法享有了。
    這是為什麼一樣是清潔員,適用公務員的北市清潔員,和適用勞基法的民間清潔員,
    一樣倒垃圾卻有著雲泥之別。
    勞動基準法是一部假性立法,而且並不隨著政權輪替和執政黨的改變而變動,
    目前關注司法院司法改革的大法庭的辯論(憲法法庭),
    最高法院判例是台灣人民悲劇與不幸的根源,
    是占領支持著流亡加諸台灣的框架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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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高法院判例也認為ROC憲法是凍結的狀態」
    請告知出處?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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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國家特殊處境",所以無法主張一些憲法權力。
      例如憲法法庭,國籍與戶籍,
      我不確定國會通過而總統簽暑的法律,
      有多少是判例有支持的,
      特別是人民憲法權利的這塊。
      國會通過而總統簽署的法律,
      而沒有判例支持的,
      是一種怎樣的法律??
      法律無法彰顯國民的意志,
      判例到底累積的是誰的意思呢??
      畢竟法官的任期遠比總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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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涉及到憲法解釋認定的是大法官會議專屬的權限,最高法院只管民刑事,即便是最高行政法院也只管轄到政府公權力與人民之間的權利關係,所以不會有最高法院或最高行判例認為ROC憲法是凍結的狀態。至於勞基法生不生效是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就生效了,跟判例承不承認沒有關係,而強制調解先行也只要單方不同意就會馬上轉為民事訴訟程序,並沒有剝奪被告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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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判例?剛好有一篇文章:
    節錄如下:
    司法院於前幾日發出新聞稿,宣布將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建立所謂「大法庭」制度針對法律見解歧異問題統一見解,同時也宣布過去的判例制度將走入歷史。

    在大法官解釋第687號解釋中,大法官表示判例充其量只是最高法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並不相同,不是法官得聲請解釋的客體。

    至於以前就已經存在的判例該怎麼辦?司法院指出,在選編判例的規定刪除、生效後,過去看不到判決全文的判例將停止適用;其他的判例則回歸和一般沒有被選為判例的裁判相同。
    來源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31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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