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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9

《民國三十六年第一期美金公債》

Comment
這是我一個字一個字打出來的。[1]

民國三十六年第一期美金公債
第一期債票
美金壹仟圓
條例摘要
定額
美金壹億圓分兩期發行與民國三十六年四月日及十月一日各發行美金伍仟萬圓

票面總額
分為伍仟圓壹仟圓伍佰圓壹佰圓伍拾圓五種概為無記名式

利率
年息陸釐自發行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償還
還本期限定為十年自發行日起每六個月抽籤還本一次還本二十分之一

基金及監理
由國民政府令飭中央銀行於每次還本付息期前六個月就該銀行外匯基金項中按期預撥同數字之美金外匯存儲備付並設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美金之監理事項

償付方式
應付本息由國民政府特定一律以美金外匯給付

經理銀行
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

債票用途
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需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并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一日發行
財政部長俞鴻鈞
次長徐柏園
次長李愷
經理銀行中央銀行總裁張嘉璈
中央印製廠上海廠

5 則留言:

  1. 中華民國說是推翻滿清,不曉得大清國的國債需不需要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若是繼承中華民國,這個「公債」要不要負責呢?
    台灣人戰時持的日本債券,好像也討不了…
    腦袋打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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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屬於國家債務(建設、抵擋外侮等),是要還的
      Ching Empire--ROC(Peking)--ROC(Nanking)--PRC

      屬於內部讓你打我的,那就不一定了

      日本債券,是日本政府對於國民的義務,要還的
      但,牽涉戰勝國的戰後處理規則,很亂
      所以擺爛至今,或者以定價一刀切

      台灣人還沒發覺,或根本否認:這議題仍舊影響著現在的台灣
      只好慢慢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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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假使是建設的債務,看用在那個地方,可以切割。
    如在國家拆解時,如捷克斯洛伐克的債務,若用在捷克的話,斯洛伐克可以主張無須「國家繼承」。

    國家繼承、政府繼承,以及承認,很大部分講的就是前手的錢,要何如持續與切割。
    沒有那種只要權益,不甩義務的。
    除非是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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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非常感謝雲程兄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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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換言之,假設美元債券是真的,國民黨要換美元,因為PRC繼承ROC,所以必須找PRC。
    當然,1949年前的中華民國與1952年後的ROC,有斷裂,不能視為連續體。

    橫豎不是台灣政府。

    至於要用美元換黃金,必須找美國政府。
    也與台灣政府無關。
    但美元已經與黃金脫勾。所以,橫豎換不到黃金。

    所以,邱大展是來亂的。
    失心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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