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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6

簡評:〈戰敗70年〉

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親筆下命,令陳儀為台灣行政長官
(二二八紀念館藏)

Comment
大家都是憂心為台灣,俺實在不願意出言評論,引起不必要的情緒反應。

假使在事實與細微處有誤解(被特定社會運動團體誤導而產生)或精差,結論也將有出入。

1.  「柏林宣言」大家可能不太理解,實際上就是〈波茨坦會議議定書〉。其中規定了對德、對義大利、對奧地利,以及對日本的投降條件與佔領原則。

2.  盟國對台澎的「佔領權力」是賦予「蔣介石元帥」不是「中華民國」。所以,PRC即便繼承ROC(實際上,在2758號已經繼承了),也無法繼承對台澎的盟國佔領權。

3.  逕行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並「以軍事統治及戒嚴令施行統治」之說,可能有誤。首先,佔領之後便實施「軍事統治」(military government),並無違和感。實際上,「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就是台灣「軍事政府」,而「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就是「民政治理部門」。請注意,蔣介石派陳儀的頭銜是「台灣行政長官」,不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如何多一個「省」來,要史學家去研究。

4.  「馬英九不斷試圖與中國協議共治台灣」,是否為「共治」,似乎還沒人如此確定。

5.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無權片面解除盟軍佔領命令」,豈有後續「對台灣的佔領權終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之理。

6.  既然「中華民國政府…無權片面解除盟軍佔領命令」,豈有「台灣人民必須趕快自決獨立,脫離佔領狀態」之理?政治原則(自決)能對抗國際法(佔領)嗎?

7.  最後一句「在高喊維持現狀,那就真的是徹底戰敗了。」維持現狀,是政治實務。文章此時對政治進行評論,就無關法理了。


戰敗70年○黃居正at自由(2015.07.06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清國與日本簽訂「下(馬)關條約」,同意「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以及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永遠讓與日本」。依當時國際法的領土取得原則,台灣成為日本合法的領土。一直到一九四五年十月廿五日,日本駐軍向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投降,台灣在法理上仍為日本領土,只是由於盟軍的同意,被交由中華民國政府佔領。島上台灣人因此成為盟軍統治的戰敗國人民。

一九四五年盟軍處理被佔領國之「柏林宣言」和其後聯大與安理會之決議都要求,佔領國不得逕行兼併戰敗國領土。因此中華民國政府無權直接「光復」、「收復」台灣。雖有人聲稱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日中和約」簽署後,佔領狀態已經結束,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基於日本拋棄台灣而以無主地之先佔者取得台灣領土。不過無主地概念早因人民自決原則不再被國際所接受,且中華民國政府不是終止盟軍與日本間戰爭狀態之「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無權片面解除盟軍佔領命令,所以台灣仍繼續受中華民國政府佔領,到現在整整七十年。

戰敗七十年的台灣人民要面對兩個問題,一是佔領國必須遵守「海牙法」、「日內瓦法」與戰時文化資產保護公約等國際人道法。中華民國政府自一九四五年佔領台灣後,逕行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軍事統治及戒嚴令施行統治,廢止當時施行於台灣之日本法律,濫行徵用或沒收敵產,拆除或破壞日治時期之建築與公共設施,引發二二八事件濫行屠殺台灣居民等行為,到解嚴前的一切政治迫害,都是違反上述國際人道法與「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之國際刑事犯罪,台灣人應該立刻追懲國民黨元凶,包括要求成立特別國際刑事法庭加以審判、處罰。

二是由於自一九七一年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後,中華民國已漸成喪失主體資格、被解銷與取代的政府,尤其馬英九不斷試圖與中國協議共治台灣對台灣的佔領權終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台灣人民必須趕快自決獨立,脫離佔領狀態


在馬英九繼續與中國合演勝戰金光戲羞辱台灣之際,台灣人民如果不能認真面對上述兩問題,行使遲到七十年的自決權尋求法理獨立,並開始追懲國民黨自一九四五年來在台灣犯下之國際罪行,還在高喊維持現狀,那就真的是徹底戰敗了。(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24 則留言:

  1. 蔣代表盟軍來台佔領正式到什麼時候結束?當所謂的中國戰區不存在時(和約簽訂,終戰),GHQ解散後,就結束了.蔣對台的佔領的合法性根據海牙,日內瓦公約等萬國公法,於交戰狀態結束一年後也結束了,也就是最遲在日華平和條約生效(1952/8/5)後一年,蔣對台合法的軍事佔領以及所運作的軍、民政府就該移轉給適當的管理當局接手(無論台灣人建國與否).但因為蔣1949年在中國內戰打輸,兩百萬的難民與流亡武裝集團沒地方去,就開始非法的軍事佔領時期,並帶來所謂的掛蔣個人名號的"ROC流亡政府",當然大家都知道事實上只是流亡武裝集團組織,連正統ROC流亡政府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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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法稱為「萬國公法」幾乎是在清末民初時。
      後來變成「國際公法」。現在,連「公法」也不用了,變成單純的「國際法」。
      「萬國公法」只剩下,民政府的人在用這個詞。

      有一次機會,電台接受訪問,聽到同時接受訪問林志昇在說根據「萬國公法」,應該如何如何。
      我手頭正好有美國傳教士丁韙良翻譯的《萬國公法》,但我並未找到他所說的那些。
      因此,請他給我他所講的東西的出處。
      他答應了!

      結果幾年過去,都無下文。

      小波大,我也要請你給我這句話的出處:
      「蔣對台的佔領的合法性根據海牙,日內瓦公約等萬國公法,於交戰狀態結束一年後也結束了,也就是最遲在日華平和條約生效(1952/8/5)後一年」
      這不是給難題,而是這攸關後續推論的重要關鍵。

      假使「出處」為真,則大大的推論成立。
      假使不是,也就是1907年海牙陸戰公約(我有逐條翻譯),與1949年日內瓦公約(有現成中文版),那這項推論(即美國應該撤出日本、韓國,而蔣應該撤出台灣),就會成真。

      事關重大,請大大不吝告知。

      和約是1951年簽署的,1952年生效。
      而大批中國人來台灣,是1949-1950。

      1949,蔣還是合法的佔領當局。
      1949,ROC是中國流亡政府。

      這兩個概念,如何跳華爾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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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49年的GC第四公約的主文中,關於條約的停止適用是在軍事行動結束後的一年內,基本以最後一擊發(last shot)來做為軍事行動結束的依據,但有模糊空間,主要視敵意已消除,各方已無戰鬥的狀態等,若過一年未結束軍事占領,則條約的適用受到相當限縮的適用,本也僅是作為一年後剩餘少數軍事占領行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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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柯林或民政府的論述通常文章前面都可參考討論,但最終的美屬或日屬的最終結論就太跳躍,加上有吸金或詐欺宣傳已獲美官方授權,以及組織不斷分裂出走的問題,似乎成了種偏門商業模式,規模已有數億,有心於台灣者,參與單純探討台灣法理地位的學術研討活動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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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甚至他們的論述使得過去曾有些學者誤認雲程大屬於早期的"民政府美屬派",希望這些誤解都已經被澄清.並不清楚民政府使用萬國公法的論述為何,這邊僅是對應二戰剛結束後所適用的公約源流,確實探討現今國際議題都是使用國際法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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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以台灣的case來看,蔣在日本無條件投降並佔領台灣後,至SFPT簽訂生效的1952年,台澎領域早無戰鬥狀態存在,而日本本土50萬軍民也早已引揚,也就是說蔣據台不結束軍事政府統治,在戰爭狀態早已正式結束後(最遲至和約生效,戰爭沒結束也不會簽),並未有充分合理與合法的基礎繼續軍事占領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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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無論是就公約精神亦或是其所施行統治的事實狀態,台灣之後都非依據公法被軍事佔領與統治.意即蔣當時仍繼續軍事佔領台灣,但多半無公約的約束,台灣人也大多未受公約的保障覆蓋,蔣後續對台的軍事占領行為是否為"非法"或有部分灰色與模糊的空間,但絕非理所當然的合法,至少合法有相當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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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戰爭狀態結束即應撤離,否則就不必然是依據國際公約下的佔領行為.我能理解雲程大的用心,希望法理上當時盟軍(聯合國,但現實指涉美國和與其有雙邊協防的龐大國家集團)在台灣的佔領狀態是持續的,對台灣現今的國際處境大為妥當.只是我認為蔣合法與否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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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而在台灣住民公投自決前,盟軍的實質佔領地位也能解釋為未消失,僅是合法與非法的論證.佔領持續與否,然在GHO解散,戰爭狀態結束後,如同TRA的軍售內涵一樣,呈現美方單方高度彈性的解釋空間,同意代表美國要介入,否定則是袖手旁觀,且屬行政部門的行政解釋權,不過現在看來離表態還有段時間,似乎模糊下去對各方都好.不過,美方要介入,名正言順的藉口也不只佔領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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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另外,流亡的部分GHQ也未正式公開同意,而GHQ對代表它軍事占領台灣的蔣的種種在台違反國際公約的罪行視而不見,則法理上盟軍也有可歸責的部分,軍事占領當局默許流亡政府組織到被占領地或許沒有什麼法律規定,但軍事占領當局以他方流亡政府作為被佔領地的民政管理當局則顯然侵害被公約保護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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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實質面誠如雲程大所述,法理面還有相當的討論與辯證空間.台派先討論清楚,總是較被其它勢力質疑時才研究來的好.三行發文限制,不得已只得多發幾次文,本來似乎是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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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小波大的1907海牙公約之「若過一年未結束軍事占領,則條約的適用受到相當限縮的適用,本也僅是作為一年後剩餘少數軍事占領行動的依據.」
      應該是指第8.2條「此廢止宣告應在此宣告書送達荷蘭政府一年後僅在受通知國間生效。」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61216.htm

      後來我才知道錯誤在哪裡:

      小波大指的應該是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第6條
      「本公约在占领地内之适用,于军事行动全面结束后一年应即停止;惟占领国于占领期间在该国于占领地内行使政府职权之限度内,应受本公约下列各条规定之拘束:第一至十二、二十七、二十九至三十四、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九、六十一至七十七、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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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我回覆中的 "1949年的GC第四公約" 正是指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最先的留言中同時提到海牙公約(HC)和GC(日內瓦公約)只是因為兩公約是構成戰時國際法的基礎(另有UN Charter Art. 2(4)),同時兩公約陸續修訂,互有重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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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沒有關係,搞錯出處難免

      問題是,我在1949找不到相關條文
      能否找出條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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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我一直都是指GC,回應中也講是1949的GC第四公約,不知所謂的“搞錯出處難免”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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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的意思是:
      哪裡記載著佔領在戰鬥停止一年後要撤出之類的條文。

      無論在那個條約中。

      BTW
      以我所知:
      海牙第四公約,是1907。
      日內瓦公約,是1949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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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雲程大誤植我引用海牙公約(HC)8.2.我於雲程大誤植前就寫明是日內瓦第四公約(GC).
      至於雲程大的問題,上面已回應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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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瞭解了。
      我有誤解。抱歉


      可是,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第四公約),第6條是有「本公约在占领地内之适用,于军事行动全面结束后一年应即停止」
      這第四公約主旨是「戰時保護平民」,以及詳細規定。


      「公約停止適用」到底是什麼意思?

      按照第6條的規定,「公約(保護人民之規定)適用」應該是
      ○武裝衝突開始~武裝衝突結束。
      ○佔領開始~武裝衝突結束一年。


      所謂「公約停止適用」,有兩個問題:
      1. 公約停止適用=佔領軍撤出?
      2. 公約停止適用=人民不再受到公約的保護?


      1. 公約停止適用=佔領軍撤出?
      佔領,常常伴隨深度的破壞。所以,必須後續安排(特別是重建與復興)。
      假使安排不及,也要撤出軍隊的話,那會更糟。
      我們在伊拉克與阿富汗,看到混亂。也沒看到一年撤出的事實。
      我們在日本,有看到安排。
      而我看第6條所述及的其餘條文
      「第一至十二、二十七、二十九至三十四、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九、六十一至七十七、一百四十三條」,
      也沒看到佔領軍要撤出的規定。

      2. 公約停止適用=人民不再受到公約的保護?
      那,人民到底受到什麼什麼呢?憲法嗎?
      那表示要完成「政治重建」(即便是基本法,仍然是佔領的一環)。
      而憲法,顯然很難在一年內可以完成的。


      小波大,請多用「短行」
      眼睛會比較快樂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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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此,法理上台灣現在確實是在軍事佔領之下,但要放在本版版友都熟悉的佔領+流亡架構下來看,非法的軍事佔領(軍)+非法流亡政府組織(民),在台屠殺公法下的被保護者,搞白色恐怖戒嚴,又大量徵兵還計畫派本土台灣人去打越戰顯然更是違法國際公約,清算國黨的不公義確實有必要,條件就是台派國會過半+中央執政.只是台灣在1954年至1979年,並非僅僅被蔣幫武裝集團非法軍事占領而已,於美"中"共同防禦條約簽後至美與PRC建交前,台灣還同時被美國軍事佔領(60-70年人數達到高峰,少則數千,71年蔣於國連中喪失中國代表權,逐漸剩下MAAG,51至54年則也是合法占領),軍事占領其他主要參與見證者包括西德明德小組與日本白團(當時皆為退役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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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波大,此處的推論似乎不夠嚴謹

      我先說一下
      「佔領+流亡」,是流亡附身在佔領背後
      一般人只看得到「流亡」,只有願意承認「無形存在」的人,才有機會看見「佔領」

      蔣對台灣的佔領,是非法的嗎?關鍵在「撤軍」是不是條約義務。
      此處,我從J. G. Geer與R. Hartzell處得知美國的和約前「敵意時期的佔領」,與和約後「友好時期的佔領」的分類,是符合事實的,也能完整的解釋後來的事情。
      我不認為和約簽署後「蔣對台灣的佔領」是非法的,它一直是(GHQ/SCAP)所委託的聯合國的佔領,等待的是地位的解決。
      那一條佔領的「授權」,一直沒有被更新、被變動。(至少我們沒有看見這資料)
      因此,「狀態」也就必須一直持續。

      至於,流亡是否非法?
      就德蘭沙拉,以及二戰中在倫敦成立的法國、波蘭等諸多流亡政府而言,莫不受到當地國的允許,甚至保護。
      因此,我推論,蔣也是。
      所以,才有黑蝙蝠中對、黑貓中隊、林口海軍監聽站之類的合作。
      這是以「中國人內部事務」交換其留在台灣的資格。

      「台灣還同時被美國軍事佔領」這句話,對也不對。
      美國是以條約的方式進駐台灣。
      實際上,條約的背後是1945年開始的「聯合國佔領權力」,至今一直都沒有改變。
      1954年的協防,1979年的TRA,一直都是根據「聯合國佔領權力」所化現的、可見的事物。
      假使沒有看到事物背後的「理」,僅僅看到給我們看的「事」,那就永遠在五里霧中了。
      「事理圓融」,是這個意思。
      理能成事,事以顯理。

      對台灣人而言,這件事情很棘手。
      關鍵是要先壓制情緒。

      蔣在台灣,有國際政治與國際法的背景與制約。不是蔣他想,就可以的。
      假使我們先定蔣為「非法」,很遺憾的,後續的推論就走不出「非法」的框框,從而見不到更廣的空間所發生的事情。
      所以,只能被更廣的空間所玩弄。

      小波大大似有物理背景,一定知道速度與位置的兩難。
      瞭解與定義蔣,也就是揮動「佔領與流亡」的模型工具時,一定要很小心其兩難性,以及此兩難性會如何反噬論述者。

      這是我自己的經驗,提供小波大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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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雲程大客氣,感謝指教.壓制情緒這件事並不容易,事理圓融更難,有時都不知該衝動點拼看看,還是冷靜到底,但政治相關的事務有時須在對的時間點切換,這也是另種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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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教授算是彭前輩在法學上的接棒者,主張屬於"立即行動派",他認為不試怎知道,研討會中的發言略顯激進,20年前的國際軍事態勢上應予認同,但現在客觀上留在ROC流亡政府的外殼中作內部徹底變革是比較務實的作法(這得回溯到李所定調的ROC在台灣的因),改到法理建國只是跑個流程才行.另外,中國現在仍是尋求代理人,尋求的對象包括DPP.還有幾個相關議題可以討論,譬如若蔣沒簽和約也未結束法理上的合法軍事佔領,公法上有何可援引來對佔領方的時程作出限制?如果修改"ROC憲法"並清楚加入台澎屬於ROC領土範圍(經由複決),對台灣的法理地位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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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國人不講法理的,台灣人論述法理 講一萬遍也無濟於事,民進黨與國民黨必須在台灣消滅,但台灣人儒弱 不敢攤牌的,國共早已共治台灣,其實統一已是必然,因為中國經已壯大,只要中國不發動對外戰爭,美國武力再強也遇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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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經濟已壯大,如果早在二十年就獨立 就好了,現在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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